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某1、杜某2等与杜某3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杜某3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3民初1650号原告:杜某1,女,2002年7月1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杜某2,女,2007年1月1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峰,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杜某3,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请,男,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某1、杜某2与被告杜某3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杜某1、杜某2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峰、被告杜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1、杜某2诉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杜某3原为夫妻关系,婚内生二原告。2016年8月16日刘某与杜某3因感情不和在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原告由刘某抚养,夫妻共有的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苑南花园208楼2门402号住房归女方刘某所有,位于唐山市××××号住房归男方杜某3所有。二人离婚后二原告由刘某抚养,现原告杜某1为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初三学生,每学期学费3800元,住宿费400元;原告杜某2为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小学四年级学生,每学期学费3400元,住宿费400元。自离婚至今全部由刘某一人支付,已支付16000元,被告杜某3为开滦唐山矿业分公司掘进四区工人,月工资约6000元,二原告每月各需要生活费1000元,约为被告工资的三分之一。二原告的母亲承担了全部费用,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生活和学习。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杜某1的学费住宿费每学期2100元,给付原告杜某2住宿费每学期1900元,给付二原告生活费每月各1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杜杜某3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一直为二原告缴纳抚养费,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二原告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1、杜某2与被告杜某3系父女关系。2016年8月16日二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杜某3在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女原告杜某1、杜某2均由刘某抚养,但双方对小孩抚养费未作约定。现原告杜某1为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初三学生,每学期学费3800元,住宿费400元;原告杜某2为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小学四年级学生,每学期学费3400元,住宿费400元。2017年1月9日刘某为原告杜某2缴纳学费3400元,住宿费400元;为原告杜某1缴纳学费3800元,住宿费400元。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杜某1的学费住宿费每学期2100元,给付原告杜某2学费住宿费每学期1900元,给付二原告生活费每月各1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杜某3为开滦唐山矿业分公司掘进四区工人,月平均工资为4276.69元;二原告承认被告已将抚养费给付至2017年4月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原告杜某1、杜某2在本案起诉前已在滦县海阳私立学校就读,故二原告的学费、住宿费应由被告杜某3与二原告之母刘某共同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某3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杜某1小孩抚养费450元至原告杜某1独立生活止。此款每半年给付一次,即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的小孩抚养费2700元,于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的小孩抚养费2700元,2017年5月至6月的小孩抚养费900元连同2017年的下半年的小孩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杜某3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杜某2小孩抚养费450元至原告杜某2独立生活止。此款每半年给付一次,即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的小孩抚养费2700元,于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的小孩抚养费2700元,2017年5月至6月的小孩抚养费900元连同2017年的下半年的小孩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由被告杜某3给付原告杜某12017年上半年的学费、住宿费2100元。给付原告杜某22017年上半年学费、住宿费19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由被告杜某3凭正式票据负担原告杜某2、杜某1学费、住宿费的二分之一。四、驳回原告杜某1、杜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某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