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村村民委员会与常州市五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市五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190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村。法定代表人:陶小兵。被告:常州市五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新村26号。法定代表人:吴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州市五叉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