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邱运前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运前,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运前,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委托代理人:龚正翠,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邱运前妻子。被执行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03888号。法定代表人:罗正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邱运前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了(2015)岚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4日作出了(2016)陕0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双方就下余赔偿款的支付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邱运前支付赔偿款共计414178.85元(其中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计算至2017年6月),邱运前自愿放弃14178.85元,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赔偿款按400000元计。二、邱运前已领取的陕西鑫洲矿业集团汇源公司赔付(垫付)的141000元、罗正祥支付(垫付)的38000元,从赔偿总额400000元中扣减,下余的221000元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向邱运前支付。三、邱运前2017年6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应获得的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农历3月24日前一次付清,数额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四、邱运前2021年3月25日以后的生活护理费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数额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五、如邱运前获得保险赔偿款,则不再向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本案执行费5496元由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达成后,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邱运前支付了下余的赔偿款22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将当前应履行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