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梁松清、陈礼云等与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松清,陈礼云,覃寅娇,莫辉乾,曹春荣,李金梅,李华,韦蒙项,王胜光,梁光琼,陈广恒,徐建华,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松清,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陈礼云,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覃寅娇,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莫辉乾,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曹春荣,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典靖市沾益县。申请执行人:李金梅,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韦蒙项,男,壮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胜光,男,布依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梁光琼,女,布依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陈广恒,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坑工业区6号之五,组织机构代码560858590。法定代表人:区惠娟。原告梁松清、陈礼云、覃寅娇、莫辉乾、曹春荣、李金梅、李华、韦蒙项、王胜光、梁光琼、陈广恒、徐建华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曹春荣、李金梅、李华、韦蒙项、王胜光、梁光琼、陈广恒、徐建华、梁松清、陈礼云、覃寅娇、莫辉乾支付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9日工资差额共18370.05元;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曹春荣、李金梅、李华、韦蒙项、王胜光、梁光琼、陈广恒、徐建华、梁松清、陈礼云、覃寅娇、莫辉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53957.68元;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绮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