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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廖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廖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2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1854Y。代表人:黄移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昌,该行职员。被告:廖翔,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告廖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