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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怀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怀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18时许,在安丘市辉渠镇洞西头村村东北处伐木厂内,因之前在电话内口角,该村村民李某酒后又与被告人李怀顺发生争执冲突,期间李怀顺用拳头击打李某的右侧面部一拳,致其右眼眶下壁、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右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怀顺经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对致伤被害人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怀顺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赔偿款2万元已全部过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李某1、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办案说明及证明,被告人李怀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怀顺因日常偶发矛盾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