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骏,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4时许,同案莫家恒(已判决)与妻子吴某莹(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欧记餐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莫某1发生口角纠纷,之后莫家恒纠集同案魏小巍、梁锦雄(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叶骏等多名男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欧记餐厅,被告人叶骏伙同莫某2、魏某、梁某等人持啤酒瓶、椅子等工具对被害人莫某1、苏某1、劳某1、冯某1、陈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莫某1、苏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劳某1、冯某1、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叶骏及同案逃离现场。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叶骏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叶骏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叶骏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只是劝架,没有参与打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4时许,同案莫家恒(已判决)与妻子吴某莹(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欧记餐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莫某1发生口角纠纷,之后莫家恒纠集同案魏小巍、梁锦雄(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叶骏等多名男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欧记餐厅,被告人叶骏伙同莫某2、魏某、梁某等人持啤酒瓶、椅子等工具对被害人莫某1、苏某1、劳某1、冯某1、陈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莫某1、苏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劳某1、冯某1、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叶骏及同案逃离现场。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叶骏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叶骏与被害人莫某1、劳某1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叶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叶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报警、立案情况。2、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证实:经被告人签认的案发现场照片及其辨认其本人的照片情况。3、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金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等情况。4、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0时起,我和朋友冯某1、劳某1、苏某1、徐某1、陈某在广州市西华路欧记饮食店吃东西,当时我去上厕所时,因为该地方只有一个厕所,而厕所当时有人我听到还有人在厕所里面说话,我于是就对厕所里面的人说,别在厕所里面打电话,这时我见到有两个女人出来,这两个女人就说“没见过两个女人上厕所吗”我当时就没有说话,就上了厕所。我上完厕所后出来时,我见到这两个女的和两名男子坐在一张桌子上并指着我就对她身边的男子说什么。我于是就走过去并跟他们(她们)说“对不起”。这两名男子就说“没事”。之后我就和我的朋友在一起继续吃东西,后来对方的两男两女结账后就离开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突然感觉到有人从我的坐椅后面推了一下,当时我没有意识到什么异常,但坐在我右边的徐某1和我讲,之前和我发生口角的那两名女子回来了,我下意识地往饮食店门外看了一下,发现在饮食店门外站着十多名男子。这时那两名女子再次从我的坐椅后面经过,并再次推了一下我所坐的椅子,我就质问那两名女子在干嘛,这时突然感觉到有人从饮食店门口冲进饮食店内,迅速把我从椅子上按倒在地上。我的右侧肩膀先着地,面朝饮食店的一侧墙壁,之后即感到有用啤酒瓶之类的东西打击我的头部。冯某1被对方的人打伤了,而劳某1则在后面拿着椅子挡着对方的人,保护我退向厨房。正当我退到厨房门口时,劳某1被一名男子用一张椅子拍打在头部,晕倒在地上,我则退入到厨房内。该名男子对着厨房门口大声喊:“你马上出来,否则就打死他”。我听到对方这样说,不想劳某1进一步受到伤害,就叫厨房工作人员报警,之后我就走到大厅,当时对方有三个人在大厅里,其他人在门口外,那名打倒劳某1的男子见我从厨房走到大厅,即拿起一张椅子向我扔打过来,椅子击打在我的头部和右手上臂,而在大厅内的其他两人则拿起啤酒瓶等物品扔过来。我之前被按倒在地上时被他们殴打已致身体多处受伤,后再经被对方的人扔打物品,使到我的伤害进一步加重了。对方的人扔打完我后不久就离开了现场,后来有民警到场,我们也被送医院作伤情检查和治疗了。我们六个人中,除了徐某1当时及时走出了饮食店没有受伤外,其余五人都受伤了。他们的人数超过十人,都是男子,基本上都是穿黑色上衣的,年龄都在二十岁左右,他们大都是短发,没有染发,身高有高有矮,但大都在1.7米上下,身材大致中等,我所听到对方的话音,都是广州话。5、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2月25日4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欧记饭馆和朋友陈某、徐某1、莫某1、冯某1、劳某1吃宵夜时,有两个女人在洗手间占用了很久,我朋友就催促了几句,因而与他们人有了小冲突,本以为没事,我们继续吃饭,半个小时后突然进来了十余人拿起现场的物品的凳子,酒瓶,煤气管等打我们这围台吃饭的人,之后我就因为伤势送去医院治疗了。6、被害人劳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4时左右,我和5个朋友一起在西华路欧记餐厅吃宵夜,莫某1上厕所时与两个女的吵了起来,之后我们劝开他们,那两个女和两个男的就一起离开餐厅。过了一段时间,那两个女的就带了十几个男的冲进餐厅,原来和那两个女一起宵夜的其中一个男的指着我们说刚才就是我们了。他们拿起啤酒瓶、凳子、煤气瓶等物品就冲过来追打我们,两个女的追着陈某打。我们其中5个人都被他们打伤了。现场很乱,我被两个男的追着打,我拿手护着头部,被他们打到倒在地上。后来有人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我们叫了120救护车接我们到医院诊治。莫某1和苏某1伤得重,医生让他们住院治疗。我和冯某1、陈某在医院包扎治疗了不用住院治疗,我们三人就到派出所报案处理。对方打人有十来个男子。当时对方一帮人冲进来,我听到其中一人指着莫某1讲“就是他”,之后对方就冲上去先打他。我见到莫某1被对方打倒在地上,就上去扶他,这时,对方也就打我,现场也没有人劝架。事后,莫某1没有向我讲过认识对方的人。7、被害人冯某1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早上3时许,在西华路欧记餐厅,我和朋友劳某1、莫某1、苏某1、徐某1、陈某共6人在餐厅里吃宵夜,期间莫某1上完厕所回到我们坐的桌子时,莫某1和两个女的吵了几句,与其一起吃宵夜的两个男子就气势汹汹的叫打架,我们就劝住了双方,过了不久,对方的两男两女就离开了,过了约半小时,突然与莫某1发生争吵的两个女的和两个男的带着一帮男子来到餐厅,其中一个男子用手指着我们说了句“就是他们了”,一帮男子就开始拿着啤酒瓶、烟缸、煤气瓶等追打我们。我们有5个人受伤,我被三个男的追打,我的头部、额头和肩部都受伤,徐某1走出了餐厅门口,就没被他们打到。后来有人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120车将我们5个人接到医院治疗。他们有十多个男子和两个女的,都是20来岁的样子,当时场面较乱。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我在2015年12月25日凌晨12时左右,我和徐某1、冯某1、莫某1、苏某1、劳某1等6人到西华路欧记餐厅宵夜,其中莫某1到厕所与两个不认识的女子发生口角,后来那二女二男结单走了,后约过了大半个钟,那二女又回来了,碰撞了我们坐的凳并手指我们说就是他们了,于是就有十多人手拿啤酒瓶过来打我们,我被那二个女的拿啤酒瓶打了头部,我怕于是就跑了出去叫人报警。那十多人打完我们就跑了。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0时30分左右,我应朋友莫某1的邀请来到广州市西华路欧记大排档吃宵夜,一起宵夜的还有卢某璋、陈某、苏某1、冯某14人。我们宵夜到凌晨3时15分左右,莫某1去上厕所,从厕所回来经过大厅中间一张4个人桌子的时候对那桌子的两男两女说:“我以为你们在厕所聊电话,不好意思。”对方其中一名女的说:“不好意思就可以啦。”3时30分许,那两男两女就离开了。到了4时许,我看到原先离开的那两名女的又走了进来,她们先走到大厅的中间又走了回来,好像是在认人。我回头看到门口处站着有大约15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之后那两名回来的女子走到莫某1旁边,拍着莫某1的椅子对门口的黑衣男子说:“就是他了,就是这个人。”接着有4到5个男子走进来,把莫某1按倒在地上,拉扯莫某1的衣服,其中一名男子扯下了莫某1戴在颈上的白金项链,接着有人拿玻璃酒瓶殴打莫某1的头部。对方先殴打莫某1大约30秒,接着有人掀翻了我们的桌子,其他黑衣男子拥了上来,殴打我们同桌的其他人。因为我站在门口的位置,我就弯着腰从人缝里走出到店外边,没有人打我。那些黑衣男子拿着酒瓶、椅子在打砸,陈某被原先的那两名女子推出欧记大排档的门口,她们拉扯陈某的头发,用脚踢陈某的小腿,并且拿酒瓶砸陈某的头部。那些人打我的朋友大约4分钟,就往西华路马路面跑了,我看到我的朋友莫某1、劳某1、陈某、苏某1、冯某1都受伤了。之后有警察和救护车过来。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欧记大排档里就我和服务员吴某1两个工作人员,其他员工都下班了,大排档内有八桌顾客在用餐,门口有五桌顾客在用餐。当时我正在厨房里,突然听到外边有吵闹声,我赶快从厨房出来,看到有好多人在店内打架,打人的男子大约五到六人,他们在店里拿椅子、酒瓶和煤气罐、碗碟等物品打砸人,被打的是坐在店里右手边第一张桌子的几名顾客。打人的男子打了大约有5分钟,之后跑出店门口,我记得他们是没有买单的,于是就追了出来,他们已经坐上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小车上,我拉住车门,但是没能拉开,对他们说:“靓仔,你们还没有买单。”车里的人喊:“你不要过来啊,过来连你也一起打。”之后他们强行开车往康王北路方向逃跑,之后有警察到场,再之后有救护车到场救治伤员。1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3时许,我从欧记餐厅的厨房端菜出来,经过2号桌的时候看到,5号桌有一男一女站到3号桌旁边,然后3号桌有客人在向5号桌的客人说“唔好意思”。我当时没怎么留意,就回到厨房继续工作。到3时35分左右,看到门外站着很多人。然后,大概有3、4名男子走进餐厅四周张望。我看情况觉得那几名男子有要打架的意思,就马上跑回厨房,途中就听到“砰,砰”的声音,我进厨房没多久就看到很多客人都跑进厨房来,有客人说外面有人打架。我当时在厨房听到外面有啤酒瓶敲破的声音,还有其他物品的碰撞声,就躲在厨房里不敢出去,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外面没有声响后,有客人开始离开厨房,我就跟着出去,外面已经乱七八糟,很多东西都被打烂了,有2名男和1名女伤者在外面,没多久就看到120救护车和警车到现场。12、同案人魏某的供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证实:2015年12月5日3时许,我接到兆斌的电话,叫我过来西华路帮傻恒出头的。我去到现场,傻恒告诉我,他女朋友被人调戏,并带我们去到那座调戏他女朋友的人面前指给我们看。傻恒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要去打他们,我们是去准备口头教训他们的,没想到事态不受控制。是“傻恒”指认对方那班人给我们看的。现场参与殴打的有我、阿某1、傻恒、叶骏、捞仔,后面有些人扔玻璃瓶、碗碟。对方四名男子都有参与与我们对打及扔东西。我是用拳头殴打对方的头部,用脚去踢对方的身体,有扔玻璃瓶向对方。有参与殴打对方的应该有八、九人,其中我认识的有傻恒、阿某1、叶骏。我认识参与殴打的其中叶骏,男,20多岁,住中山七路附近,花名“维尼”因他光头别人又叫他“光头佬”,身上都有纹身。同案人魏某的指认,被告人叶骏就是2015年12月25日凌晨在西华路欧记餐厅殴打他人的男子。13、同案人梁某的供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凌晨3时左右,我接到我的莫某2的电话,他说他的女朋友Yuki在西华路的欧记大排档被四名“阿叔”“抽水”(摸了一下胸部),莫某2在电话里叫我先过来欧记大排档再说,我就和“阿滔”乘坐一辆出租车去到欧记大排档对面下车,我见到了莫某2和他的女朋友Yuki,莫某2叫我们先等一下,等“兔仔”(魏某)他们过来再过去“搞”欧记大排档的“阿叔”,期间,莫某2在电话里面跟“阿某1”(禤某辉)说,是欧记大排档进门口右手边的四名“阿叔”摸了yuki,等了大约半个小时,“兔仔”与“阿某1”也过来了,不过这时候“阿滔”就离开了,“阿某1”一下车,莫某2就带着“阿某1”冲进去欧记大排档里面,“兔仔”和“阿某2”也跟着进去,还有4,5名男子也跟着冲了进去,大约过了4,5分钟,我看见“阿某1”从欧记大排档里面走了出来,并且用手按住自己的头部,头部流血,然后我就从锦记大排档过马路走过去欧记大排档,拿了几张纸巾交给了“阿某1”按住头部,“阿某1”指着欧记大排档进门口右手边的第一张桌子的一名“阿叔”,说就是那名“阿叔”打了他,然后莫某2他们与那些“阿叔”就开始互相拿起啤酒瓶扔向对方,过了一会儿,那张桌子的其中三名“阿叔”就跑进去大排档的洗手间里面,“阿某1”脱去上衣,莫某2带着“阿某1”和“阿某2”还有另外1、2名男子也跟着冲进去欧记大排档的洗手间,对那三名“阿叔”进行殴打,具体他们如何殴打我没有看见,剩下的那名“阿叔”就躲在桌底下,我用手掌刮了那名“阿叔”两巴掌,用脚踢了“阿叔”两脚,当晚与禤某辉等十几人过来的人中,有一个身材较肥,头发稀少的肥仔,他身高约1.7米,戴黑色眼镜,手臂有纹身,当晚他有进到欧记大排档殴打对方的人并扔碗碟。同案人梁某指认,被告人叶骏就是在2015年12月25日凌晨3时在西华路欧记餐厅殴打扔碗碟寻衅滋事的“肥仔”。14、同案人莫某2的供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凌晨,我与吴某2莹、叶某鹏、秦某来到西华路欧记餐厅食宵夜,后来吴某2莹、秦某与隔壁桌子的男食客发生了一些纠纷,后来没事了,我们就离开了餐厅,后来我们在欧记餐厅对面碰见了梁某,秦某跟梁某说了在欧记餐厅与人发生纠纷的情况,梁某后来就叫人过来,冲进欧记餐厅打了与吴某2莹、秦某发生纠纷的男子,我当时在欧记餐厅里面只是扔了一些碗碟。后来到达欧记餐厅殴打他人的人是我的朋友梁某叫来的。当时餐厅里面很多人,大家互相扔桌椅、碗碟、骰盅等物品,还有互相殴打,场面比较混乱,当时进入欧记餐厅里面的有八、九个人,我认识的有叶某鹏、吴某2莹、秦某、梁某、魏某、“光头佬”和禤某辉。“光头佬”,男,真名好像叫叶骏,广州人,约20多岁。同案人莫某2的指认,被告人叶骏就是在2015年12月25日在荔湾区西华路欧记餐厅内与吴某2莹、秦某发生口角的男食客的朋友互相扔桌椅、碗碟、骰蛊的“光头佬”。15、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6]7、8、9、1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劳某1、冯某1、陈某被钝物致成头部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莫某1被钝物致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苏某1被钝物致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造成左手第三、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6、同案人魏某、梁某、莫某2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魏某、梁某、莫某2因本案已被本院判决的情况。17、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叶骏与被害人莫某1、劳某1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叶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叶骏从轻处罚。18、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门口的视频截图。19、被告人叶骏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骏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骏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骏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骏提出的其只是劝架,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徐 欣人民陪审员 胡杰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