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红雷与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雷,陈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768号原告:胡红雷,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陈有军,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胡红雷与被告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红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胡红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红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红雷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开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