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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红雷与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雷,陈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768号原告:胡红雷,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陈有军,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胡红雷与被告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红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胡红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红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红雷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开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