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区镇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镇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区镇权,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于阳江市江城区,刑拘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镇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德勇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镇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区镇权饮酒后驾驶粤Q×××××号轿车沿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滨西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湖滨西路凤凰城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区镇权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区镇权血液酒精含量为132.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区镇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身份材料;执法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区镇权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区镇权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区镇权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区镇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区镇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