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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佛冈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佛冈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厚雨,谢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经营场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264.264-1号和青松东路1.3.5.7号。法定代表人:潘训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贞,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委托代理人:刘嘉玲,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厚雨,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审被告:谢奔,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佛冈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厚雨、谢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理由是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纠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钟莹莹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