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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合山与辉县市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山,辉县市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47号申请人张合山,男,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韭山路财政局北,组织机构代码70662260-2。张合山申请执行辉县市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合山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73600元及利息(其中164300元从2014年3月6日起计算,9300元从2016年2月3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6%计算至还清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51元、执行费250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