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世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屿,住天祝县。被执行人:薛世宏,住永登县。申请执行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世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薛世宏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终止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斌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