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要市金渡镇三江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业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要市金渡镇三江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业隆,邓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寨后路199号厂房一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7396M。法定代表人:戴志军,总经理。被申请人:高要市金渡镇三江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渡工业园腰岗新农村住宅。组织机构代码441203000005876。法定代表人:邓业隆。被申请人:邓业隆,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渡工业园腰岗新农村住宅区。被申请人:邓艺光,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渡工业园腰岗新农村住宅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要市金渡镇三江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业隆、邓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高要市金渡镇三江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业隆、邓艺光所有的价值2186960元的财产,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了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一(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2号)的产权交易。查封、冻结了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二(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4号)的产权交易。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贷款续贷原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提供担保的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6月6日查封、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一(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2号)的产权交易。查封、冻结了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二(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4号)的产权交易。2017年6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银行贷款无法延续,要求变更戴志兵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区××路××室房产作为担保物,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厂房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一(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2号)的产权交易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二(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4号)的产权交易的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