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明美与辜智强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美,辜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美。被执行人:辜智强。。杨明美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辜智强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上大南街123号和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上大南街123号附1号的房屋归原告杨明美单独所有,被执行人辜智强将其占有的50%份额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杨明美名下;2、被执行人辜智强负担案件受理费34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