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瑞燕家禽有限公司申请常州市国业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瑞燕家禽有限公司,常州市国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催6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瑞燕家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法定代表人:赵勇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常州市国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何献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娟,公司职员。申请人张家港市瑞燕家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051/26390614、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常州市国业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瑞燕家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蒙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