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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淑梅、张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淑梅,张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路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淑梅,住黑龙江生肇源县。被执行人张月明,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梅、张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淑梅、张月明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本金1,400,000.00元、自2015年5月17日始至2017年1月16日止的利息569,333.33元、受理案件费21,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6,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长春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千元。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二被执行人共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肇源镇城北街锦江嘉苑8号楼东数1单元602室、黑龙江省肇源镇城北街龙翔西苑1-2层商服南数9门两套房屋。因上述两套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上诉两套房屋进行处置。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