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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秦青年、李秀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青年,李秀勤,陆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秦青年,女,2001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李秀勤,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陆加刚,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41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秀勤、陆加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除本院于2017年3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陆加刚18498.60元存款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41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