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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冰申请执行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冰,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徐冰,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冰申请执行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7)大市劳人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徐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2724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224元(含执行费5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徐冰已领取执行案款42724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大市劳人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