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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芳诉深圳市昌隆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芳,深圳市昌隆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昌隆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横岗段(龙岗大道)6068-6号1栋104。法定代表人:许戈,总经理。上诉人杨芳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8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芳上诉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强制上诉人进行缔结,上诉人若不同意,则不能在淘宝进行注册,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该条款应为无效。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注册淘宝账户时,网络平台弹出框提示要求注册人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服务协议》,提示《淘宝服务协议》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并以粗体下划线予以标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部分“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第二条【管辖】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应视为上诉人与淘宝网络平台的管辖要约,上诉人作为淘宝账户注册人,应视为对该管辖条款的认可,即双方对该管辖条款达成了合意,该管辖约定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根据管辖约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昌隆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