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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翁玉兰申请执行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玉兰,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翁玉兰,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明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光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明的银行存款579382.20元(本金312337.20元、利息254200.00元、诉讼费8260.00元、执行费45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