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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林臣、彭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林臣,彭军涛,周鹏,王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2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林臣,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军涛,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锋,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增,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公安大楼对面新华书店*楼。负责人:高武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洋,该分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马林臣因与被上诉人彭军涛、周鹏、王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林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彭军涛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计算,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标准,撤销彭军涛精神抚慰金1万元及伙食补助费990元;2.改判王锋承担赔偿责任,马林臣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1.彭军涛的户籍在唐河县××高彭村,其提交的租房协议系虚假的;2.彭军涛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边带人未带头盔,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一审判令1万元精神抚慰金错误;3.后续治疗费12万元系主观臆断,且与伤残情况严重不符;4.彭军涛先后两次到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均无转院手续,一审未查明彭军涛新农合报销情况;5.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天30元,没有法律依据;6.王锋私自驾车造成事故,马林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彭军涛、周鹏辩称:1.彭军涛妻子是城市户口,彭军涛也在城市居住,职业是汽车运输,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正确;2.交警队对事故责任有明确划分,一审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适当;3.后续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明确依据;4.跨区域治疗,都有转诊手续,没有报销新农合;5.马林臣开的私人驾校,而且没有手续,王锋是帮忙的,马林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锋辩称:王锋在马林臣的驾校帮忙,属于帮工性质,不应承担责任。永安财险南阳公司辩称:本案中交强险已经全额赔付。彭军涛、周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后彭军涛变更请求为363078.91元,周鹏变更请求为16741.3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1日15时45分许,彭军涛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沿33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河县古城乡湖圈路段时,与进出道路的王锋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彭军涛、周鹏受伤。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军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鹏无责任。彭军涛、周鹏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彭军涛伤情为:一、右髋关节脱位并髋臼骨折。二、右膝关节外伤:1.右髌骨骨折;2.右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3.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4.右膝关节脱位。三、右小腿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四、前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彭军涛住院治疗3天,共花费医疗费4007.51元。住院期间2人护理。2015年8月23日,彭军涛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68872.36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2015年9月29日,彭军涛再次入住唐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共花费医疗费4290.75元。住院期间2人护理。2015年11月18日,彭军涛再次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98天,花费医疗费19507.02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彭军涛右膝关节松懈手术治疗需2万元,系统康复治疗至少半年,每月费用1.5万元;膝关节和髋关节内固定取出手术需1万元;髋臼骨折术后1年内下地需使用双拐。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彭军涛的的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彭军涛右下肢多发骨折及韧带、半月板损伤术后目前的右下肢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彭军涛共支出鉴定费700元。一审庭审中,因永安财险南阳公司对彭军涛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彭军涛的的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彭军涛右下肢伤残属九级伤残。周鹏伤后入住唐河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右足第三、四跖骨开放性骨折;2.右足皮肤挫裂伤;3.右腕部、髋部软组织损伤。周鹏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6881.35元。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彭军涛的的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周鹏伤情未达到伤残程度。诉讼中,王锋要求追加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为本案被告,彭军涛、周鹏要求追加马林臣为本案被告。法庭认为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马林臣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追加马林臣、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为被告参加诉讼。马林臣认可事故车辆系私人用车,与驾校无关。豫R×××××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马林臣,王锋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彭军涛自购东风车一辆,挂靠在南阳市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彭军涛在唐河县××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里庄租房居住。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豫R×××××小型轿车在永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永安财险南阳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王锋系事故车辆使用人,因此,应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超出部分予以赔偿;马林臣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因对车辆管理不善,致使王锋驾车外出引发事故,因此,应与王锋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超出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彭军涛、周鹏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彭军涛、周鹏赔偿请求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彭军涛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4007.51元+68872.3元+4290.75元+19507.02元=96677.64元;护理费,彭军涛在唐河县中医院与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时间重叠,不能重复计算。唐河县中医院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同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住院天数(3天+49天)×80元/天×2人=8320元;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1人护理,(36天+98天)×80元/天×1人=10720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计197天,197天×80元/天=1576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数额为186天×20元/天=3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住院186天,数额为186天×30元/天=5580元;伤残补助费,依据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5576元,计算20年,结合彭军涛事发时的年龄和九级伤残,数额为25576元×20年×20%=1023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15000×6个月+20000元=1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结合彭军涛住院的时间、就诊地距离及家属陪护等情况,该部分酌定为2000元;彭军涛损失合计375121.64元。周鹏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6881.35元;护理费,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同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住院33天,数额为33天×80元/天=2640元;误工费,按当地劳工报酬标准80元/天,住院33天,数额为33天×80元/天=264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住院33天,数额为33天×20元/天=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住院33天,数额为33天×30元/天=990元;交通费,结合周鹏住院的时间、就诊地距离及家属陪护等情况,该部分酌定为500元;周鹏损失合计14311.35元。庭审中,彭军涛同意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优先赔偿周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周鹏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531.35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周鹏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5780元;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彭军涛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468.65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彭军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4220元;二、王锋、马林臣连带赔偿彭军涛扣除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后的下余损失269432.99元的70%,即188603.90元;三、上述赔偿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彭军涛、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0元,保全费22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470元,由王锋、马林臣承担。二审中,马林臣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称:当时其在驾校学习驾驶,马林臣正在教其他学员,王锋未经同意自己开车上路,驶出四五十米就撞到人了,马林臣看到后就追,但没追上。马林臣称上述证言能够证明王锋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锋提交了录音光盘,称其中是王锋与马林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三段对话录音,该录音能够证明王锋与马林臣系帮工关系。马林臣的质证意见是:录音中声音虽然与其本人声音很像,但不是其本人的声音,录音环境很安静,与实际状况不符,而且录音中并未表明二人之间系帮工关系。本院认为,马林臣提交的证人证言和王锋提交的对话录音并非新证据,且在原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其各自的主张。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彭军涛虽然系农村户籍,但其在唐河县××街道××花园社区××里庄租房居住,其自购东风汽车挂靠在南阳市佳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货运行业,其收入来源和居住地均在城镇,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并无不当。马林臣称彭军涛提交的租房协议系虚假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公安机关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对彭军涛具有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戴头盔等因素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才认定王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军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林臣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结论,其称彭军涛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彭军涛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载明了彭军涛后续治疗费的项目和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四、关于彭军涛是否有转院手续以及新农合是否报销的问题。彭军涛原在唐河县中医院治疗,后转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至于是否有相关转院手续,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对象。彭军涛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是否符合新农合的报销条件,是否已经实际报销,马林臣等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项,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并无不当。五、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予以确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彭军涛、周鹏受伤住院治疗,一审法院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二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彭军涛九级伤残,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万元并无不当。六、关于马林臣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王锋之前在马林臣开办的驾校学习驾驶,并于2015年7月5日取得驾照,马林臣对此不持异议。王锋称其取得驾照后就在马林臣的驾校帮忙,培训指导驾校学员,双方构成帮工关系,因在培训学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马林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林臣称因王锋是单身,其到驾校的目的并非是培训指导学员,而是另有其他目的,王锋擅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不管王锋到驾校的目的是什么,马林臣认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以及之前的一段时期内,王锋经常在驾校内逗留并私自活动。马林臣作为驾校的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驾校,并对驾校内的车辆严格管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王锋取得驾照仅四十余天,不具备教练员的资格。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林臣指派或许可王锋培训学员,但是马林臣在其知道王锋进入驾校另有目的的情况下并未制止,又因其对驾校内的车辆管理不善,致使王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马林臣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其与王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马林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马林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孙小刚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克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