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484胡茜与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胡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25楼。法定代表人:石飞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研,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茜,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名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