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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志富、罗华其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王志富,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志富。被执行人:罗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与王志富、罗华其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等155153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富、罗华的银行存款1569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