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8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59号之三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2民初1497号判决书,向依法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