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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海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海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海成,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罗海成因与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8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罗海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罗成海与案外人范韦、方萍萍达成《车辆使用权转让协议》、《车辆抵押协议》,范韦将方萍萍所有的雪佛兰皖K×××××轿车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罗海成。2016年12月28日,罗海成支付全部转让款,范韦将案涉车辆交付给罗海成。2017年5月15日,罗海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江宁区汤山街道庄里村二队的马路上,正合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经罗海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开走。罗海成认为,罗海成不是以合同之诉请求立案,而是以侵权之诉要求立案。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罗海成的车辆系在南京市江宁区被正合公司开走,因此,江宁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罗海成以侵权之诉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罗海成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89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