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9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孙建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孙建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114号原告: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1853599J,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骥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洪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建华,女,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华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XX电盛世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