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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龚申菊与杨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申菊,杨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龚申菊,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杨春晖,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龚申菊与被执行人杨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春晖没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龚申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1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晖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