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尤华东,陈思,薛永文,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956号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顾怀亮,总经理。被申请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甄子远,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艳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尤华东,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陈思,男,1963���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薛永文,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泉兴路。法定代表人:张永胜,经理。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尤华东、陈思、薛永文、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六名被申请人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尤华东、陈思、薛永文、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