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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明(冒名:姚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姚明酒后驾驶号牌为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路口北侧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姚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到案后,被告人姚明冒用姚东身份,在取保候审期间联系方式变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且无法传唤到案。2015年7月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明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姚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姚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宣某某、姚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姚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姚明酒驾被查获的照片和抽血照片,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从公安人口信息网调取的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传讯通知书、在逃人员信息表、查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被告人姚明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姚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