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芝云决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181司救执2号申请人:梅芝云,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龙泉市。梅芝云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梅芝云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因2015年6月份因口角争吵被叶少丽殴打致伤,先后在龙泉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治疗四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1.5万多元。当事人叶少丽分文未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民事赔偿人民币219176元。现当事人叶少丽已刑满释放,但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执行到位。全部医疗费都是从亲友处借来的,同时又是一个下岗职工,儿子在读书,丈夫只做点临工的,生活十分困难。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梅芝云因被叶少丽故意伤害一案,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颈部损伤构成九级残疾。该案经本院判决,叶少丽应赔偿申请人梅芝云各项费用219175.66元。在本院执行该案过程中,叶少丽仅赔偿了4565.44元。叶少丽无收入来源,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情况说明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梅芝云因被叶少丽故意伤害一案,造成颈部损伤九级伤残,花去的治疗费用较大,家庭收入不多,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梅芝云1万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