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舒城县晴岚服装厂与皖西好华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晴岚服装厂,皖西好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72号原告:舒城县晴岚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街道。经营者:朱传才,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皖西好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郭店村。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本院在执行舒城县晴岚服装厂与皖西好华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皖西好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皖西好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皖N×××××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