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0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成、XX与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杨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XX,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杨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0民初49号原告王成,男,藏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壤塘县。原告XX,男,藏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被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8号中栋615房。法定代表人谢海姣,职务经理。被告杨阳,男,藏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原告王成、XX诉被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杨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锦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