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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林哲存、何艺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哲存,何艺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哲存,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远,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艺惠,女,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现住贵州省贵定县,上诉人林哲存与上诉人何艺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哲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何艺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