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林哲存、何艺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哲存,何艺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哲存,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远,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艺惠,女,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现住贵州省贵定县,上诉人林哲存与上诉人何艺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哲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何艺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