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3758陈剑与徐恒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徐恒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758号原告:陈剑,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徐恒兵,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被告徐恒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恒兵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陈剑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