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大伟申请执行赵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伟,赵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大伟,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被执行人赵伊丽,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黑2701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伊丽给付欠款5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伊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伊丽在你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赵伊丽在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直至本院通知解除扣划为止。执 行 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浛书 记 员 崔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