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李昕、胡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李昕,胡艳芳,常娟,郭漫涛,许昌浩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313号原告:张红霞,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昕,男,29岁,汉族,住许昌市。被告:胡艳芳,女,50岁,汉族,住许昌市。被告:常娟,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郭漫涛,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浩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滨河名郡4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郭漫涛,任总经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李昕、胡艳芳、常娟、郭漫涛、许昌汉魏金佰瀚温泉宾馆、许昌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4月14日,常娟向原告借款110万元。期间,被告方还款50万元,余款多次讨要未果,李昕向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2015年还清。许昌浩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郭漫涛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五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冬梅审 判 员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