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劳挺俊与余俊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挺俊,余俊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578号原告:劳挺俊。被告:余俊琳。原告劳挺俊与被告余俊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劳挺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挺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引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吴秋秋书 记 员 庞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