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与湖南祥运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庆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湖南祥运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97号。代表人周光映。被执行人湖南祥运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08号包装大厦B座6楼。法定代表人罗庆祥。被执行人罗庆祥,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冻结的被执行人湖南祥运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县丁字镇兴城社区土地(望变更国用2010第1020号)一宗由其他案件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