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达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荣,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张达荣。被执行人:吴建伟。申请执行人张达荣与被执行人吴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0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建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达荣48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45元、执行费7145元,共计4949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达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本院准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达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0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