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迎庆、董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迎庆,董丽娟,胡文,徐水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208号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杨凌,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57168L。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启,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被告:胡迎庆,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董丽娟,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胡文,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徐水秀,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迎庆、董丽娟、胡文、徐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晓鹭审判员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