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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冯娅与周小滨、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娅,周小浜,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娅,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周小浜,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周小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遵义县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枫香居。法定代表人:周小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娅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69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周小浜、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820元、案件受理费163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205元,并支付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34000元;二、被执行人周小浜、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娅借款316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遵义县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冯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820元、案件受理费163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2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并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但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小浜名下有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的房产五套,后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另本案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播州区枫香镇颐湖尚居棚户区项目的房产,但申请执行人称诉讼保全查封的房屋所在的项目现在暂时还未完工,无法处置,执行查封的房产抵押过高,亦不需要处置。后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周小浜在遵义景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并对该股权进行了冻结,但申请执行人称暂时不需要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周小浜、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周小浜及遵义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娅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黔0302民初6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全林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