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晋叶振、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叶振,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晋叶振。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洲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褚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