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桂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芳,李勇,桂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李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桂小平,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桂芳与被执行人李勇、桂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81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小平的银行存款5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