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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熊美龙、谭翠红等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美龙,谭翠红,杨丽燕,李彩霞,梁庆成,刘锦良,邓其龙,卢文,柯晓玲,朱剑波,陈雄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35号原告熊美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谭翠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杨丽燕,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李彩霞,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梁庆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刘锦良,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邓其龙,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卢文,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柯晓玲,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朱剑波,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陈雄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泰华路218号。负责人陆华康,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子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志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美龙、谭翠红、杨丽燕、李彩霞、梁庆成、刘锦良、邓其龙、卢文、柯晓玲、朱剑波、陈雄华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熊美龙等十一名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其与被告协商撤回被诉决定,且原告对备案行为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熊美龙等十一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美龙、谭翠红、杨丽燕、李彩霞、梁庆成、刘锦良、邓其龙、卢文、柯晓玲、朱剑波、陈雄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熊美龙等十一名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盛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