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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和阜阳市龙磊实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龙磊实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4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颍泉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局颍泉分局监察大队干部。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阜阳市龙磊实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阜国土资(监)字[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阜国土资(监)字[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阜阳市龙磊实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伍明镇洼李村洼李庄土地2351.6平方米建家具厂(其中公路用地228.5平方米,一般耕地1608.486平方米,基本农田514.61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213.82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1608.486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44.46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743.114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69.35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阜阳市龙磊实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51.6平方米;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44.466平方米;3、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69.35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罚款39277.6元。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阜国土资(监)字[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阜国土资(监)字[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3项,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第4项处以罚款39277.6元,由本院负责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耘审判员 吴庆新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朝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