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云娣与孟晓云、周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娣,孟晓云,周涛,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娣,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孟晓云(又名孟赛冰),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周涛,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戴静,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吴云娣与周涛、戴静、孟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周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吴云娣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二、周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吴云娣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孟晓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戴静以其与周涛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涛、戴静、孟晓云负担。因周涛、戴静、孟晓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云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涛、戴静、孟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周涛、戴静、孟晓云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涛、戴静、孟晓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涛名下有位于宜兴市张渚镇华新东路66号302室房屋一处,被执行人周涛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奥迪轿车一辆(据申请执行人反映上述车辆早已被被执行人周涛抵债给他人),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及车辆,除此无记录。同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孟晓云自行交付执行款10000元于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涛、戴静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涛、戴静、孟晓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