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24东海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牛山镇山后巷31号。法定代表人:霍爱芝,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连东路195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东海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次执行,本案暂按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风审 判 员 吴 秦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凤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