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园想与尹作文、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园想,尹作文,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园想,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尹作文,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李丽华,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园想与被执行人尹作文、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