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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进超与被告吴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超,吴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689号原告孙进超,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代理人葛兰香,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昊,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孙进超与被告吴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进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兰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进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工,当时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期间被告仅发放生活费,直至2015年9月27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98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其后被告在2016年3月29日、2016年9月2日分别支付原告3000元、4000元。原告就剩余工资欠款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原告工资19800元,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昊给付原告孙进超工资128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吴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淑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