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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登峰诉王振卫、杨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峰,王振卫,杨飞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三条,第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937号申请人:孙登峰,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王振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杨飞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系王振卫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登峰诉被申请人王振卫、杨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登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振卫名下坐落在佳县x镇x街私房权证佳字第x**号住宅、厂房。并已��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条零八条、第一百条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振卫名下坐落在佳县x镇x街私房权证佳字第x**号住宅、厂房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二、被申请人王振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